(2015)滨正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正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郭锋芒,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宛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