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张某某、刘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4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4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制作的(2012)五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乙的家属的存款13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