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马宪广与杨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宪广,杨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马宪广,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被告杨朋,男,成年,汉族。原告马宪广与被告杨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7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2000元,并约定2014年8月26日归还。但被告却不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马宪广与被告杨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信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宪广对被告杨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学风审 判 员 张红波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