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宝鸡市九汇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九汇经贸有限公司,马建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宝鸡市九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闸口小区。法定代表人杨丽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76年12月6日生。被告马建平,男,汉族,1957年9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九汇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九汇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市九汇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巩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