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才某与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306号原告:才某,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滕某某,女,1988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与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才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