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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路唯唯与上海掌柜的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路唯唯,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现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掌柜的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唯唯诉被告上海掌柜的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路唯唯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宁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