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民一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637号原告齐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齐某甲,女,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给原告齐某某送达开庭传票,而原告齐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特快专递费40元,合计3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庚伟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牛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