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大双与环留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双,环留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李大双。委托代理人胡军(特别授权。被告环留兵。原告李大双与被告环留兵���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海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大双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留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大双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50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工资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环留兵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被告环留兵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李大双收执,载明:“欠条今欠李大双工资伍仟零伍拾元(¥5050元)在2015年元月22号打卡今欠人:环留兵2015年元月16号”。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原告追索未果,遂于2015年1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环留兵立据确认结欠原告李大双工资505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条佐证,欠款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依法应当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环留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大双工资50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环留兵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