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二七法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俊岭与刘志强、刘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俊岭;刘志强;刘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岭。被执行人刘志强。被执行人刘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张俊岭申请执行刘志强、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志强、刘娜银行存款272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礴审 判 员  毛建代理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