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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竹青起诉万荣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立字第1号起诉人高竹青。2015年2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高竹青的起诉状,高竹青认为万荣县公安局利用职权随意刑拘其子张金阳,并对其子进行毒打致死,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依法判令被告依法追究故意致人死亡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高竹青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竹青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鹃审 判 员  王谷岩代理审判员  周博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宁小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