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竹青起诉万荣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立字第1号起诉人高竹青。2015年2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高竹青的起诉状,高竹青认为万荣县公安局利用职权随意刑拘其子张金阳,并对其子进行毒打致死,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依法判令被告依法追究故意致人死亡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高竹青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竹青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鹃审 判 员 王谷岩代理审判员 周博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宁小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