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志香与冯全夫、高红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香,冯全夫,高红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香,女,汉族,农行安图支行职员,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执行人冯全夫,男,汉族,无职业,原住池北区长青小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高红花,女,汉族,无业,现住池北区住池北区长青小区。申请执行人李志香与被执行人冯全夫、高红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7日作出(2011)安白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志香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111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全夫逃逸,去向不明。本院在本案诉讼期间,保全了冯全夫、高红花名下的林地。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保全的林地进行评估拍卖期间,该林地被本院(2012)安白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抵押成立,抵押权人系另案的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故本案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香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冯全夫、高红花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冯全夫、高红花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白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李志香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芳审 判 员 薛东昌代理审判员 祝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柴寿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