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军娣与熊月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娣,熊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娣,女,1978年5月20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月明,男,1969年11月6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陈军娣与熊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熊月明的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熊月明居无定所,行踪不定,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时内难以执结。本案执行标的为12875元,未执行标的为128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军娣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熊月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赵桂林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熊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