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力同铝业(青海)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华宇电缆集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力同铝业(青海)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宇电缆集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力同铝业(青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华宇电缆集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力同铝业(青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华宇电缆集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青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安徽省华宇电缆集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力同铝业(青海)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1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安徽省华宇电缆集体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安徽省华宇电缆集体有限公司未按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力同铝业(青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华宇电缆集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03400元,(包括申请执行费1400元,不包括逾期利息)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提留相应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占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小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