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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582-1号原告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所有的陆地巡洋舰牌小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某所有的陆地巡洋舰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辆仍由被告刘某管理使用,不得办理抵押、转让、变更登记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士忠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