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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肖大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肖大贵,段丽,肖大启,胡桂兰,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76-1号原告: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79号8楼。法定代表人:廖磊,董事长。被告: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21号05库内C区。法定代表人:肖大贵,总经理。被告:肖大贵,男,汉族,1959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段丽,女,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被告:肖大启,男,��族,1955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被告:胡桂兰,女,汉族,1960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东方商城北A区三楼309号。法定代表人:肖大启,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肖大贵、段丽、肖大启、胡桂兰、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林海建材���限公司、肖大贵、段丽、肖大启、胡桂兰、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的查封。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