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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詹某甲与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甲,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21号原告:詹某甲,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詹某乙,女,1990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甲与被告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詹某甲负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