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他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唐慧生与杨欣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慧生,杨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他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唐慧生,男,1976年10月29日生。被执行人:杨欣宇,男,1976年2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唐慧生与杨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01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到期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