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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他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唐慧生与杨欣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慧生,杨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他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唐慧生,男,1976年10月29日生。被执行人:杨欣宇,男,1976年2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唐慧生与杨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01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到期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