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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铜陵县方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登斌、李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县方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登斌,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657号申请人:铜陵县方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张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登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李敏,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铜陵县方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登斌、李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狮民二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登斌、李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向金融、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狮民二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山红审 判 员  姜盛春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跃强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