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新丰与被执行人林秀金、林海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丰,林秀金,林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徐新丰,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林秀金,男,汉族,1967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海梅,女,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关于徐新丰与林秀金、林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认林秀金、林海梅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本金付清之日止)给徐新丰。本案诉讼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由林秀金、林海梅承担。权利人徐新丰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80号,执行费8533.2元由林秀金、林海梅连带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秀金、林海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2014年6月24日本院以(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3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林秀金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林秀金、林海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所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移送司法委托管理室委托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秀金名下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文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