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宾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55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仕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已经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改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仕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根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