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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法执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朱振军与包传才、李秀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军,包传才,李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朱振军,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包传才,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秀梅,女,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振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传才、李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晏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