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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徐立芒与刘海、汤敏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芒,刘海,汤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797号原告:徐立芒,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海,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汤敏,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徐立芒诉被告刘海、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海、汤敏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海、汤敏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菊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