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苗、汪亚娟与被执行人李平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苗;李平芝;阳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207-1号 申请执行人李苗,男,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 被执行人李平芝,女,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 被执行人阳磊,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申请执行人李苗与被执行人李平芝、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平芝拥有一辆“江淮”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阳磊拥有一辆“宝马”牌的小型汽车和一辆“索兰托”牌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平芝所有的一辆小型汽车和被执行人阳磊所有的两辆小型汽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振武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