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赵栋,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戈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