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雪梅与蒋冉相邻关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梅,蒋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55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郑雪梅。委托代理人赵力田,系原告公公。被告蒋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梅诉被告蒋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