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浙江浙东印染有限公司印染分公司、俞昭君与俞昭君、龚旭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东印染有限公司印染分公司,俞昭君,龚旭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浙江浙东印染有限公司印染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啸。被告:俞昭君。被告:龚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东印染有限公司印染分公司与被告俞昭君、龚旭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浙东印染有限公司印染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依法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龚中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