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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无锡市飞天油脂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大伟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飞天油脂有限公司,金华市大伟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21号原告:无锡市飞天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小军。委托代理人:张华(特别授权)。被告:金华市大伟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尉。委托代理人:魏建忠(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飞天公司与被告大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飞天油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飞天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