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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谷守山与高艳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守山,高艳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192号申请人谷守山,农民。被执行人高艳民,农民。本院在执行谷守山与高艳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谷守山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已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春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