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70年9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海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酒后无证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浦城县七里头往仙阳镇三源村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205国道仙阳镇三源村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行人张某撞伤。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损失为重伤二级。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张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委托书,送达凭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无证驾驶查询证明,车辆信息,证人余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的供述,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前科情况查询明,到案经过,归案经过补充说明,调解笔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谢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雅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