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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彦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彦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1019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号甲。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社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彦芹,女,194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彦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李彦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彦芹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二初字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庆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