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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7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赵群安、赵威等与赵小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群安;赵威;赵黎;赵小运;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757-2号原告赵群安,男,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受害人吴勤之丈夫。原告赵威,男,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吴勤之子。原告赵黎,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赵小运,男,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责人武中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群安、赵威、赵黎与被告赵小运、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赵小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本案需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明霞审 判 员  康 兵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楚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