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2015)德刑初字第37号杨宗兵滥发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兵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宗兵,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宗兵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宗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杨宗兵与村民安某某达成每棵松树70元的口头买卖协议,并约定由杨宗兵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2014年12月2日,杨宗兵在没有办好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张金飞用油锯在安明天位于桶井乡同心村新竹田组小地名唱歌顶的林地里砍伐马尾松168棵,经林业工程师伐桩检尺并计算,所砍伐168棵马尾松立木蓄积17.5002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伐桩检尺记录,林木蓄积鉴定意见,木材检测员资质证,林权证,证人安某天、安某平、张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宗兵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存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宗兵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评判,其主观恶性较小,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宗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申修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