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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吴某甲、康某家与周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康某甲,周某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吴某甲,男。原告康某甲,女,系吴某甲配偶。被告周某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康某甲诉被告周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照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