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商初字第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广东星昊药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天合生物制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星昊药业有限公司,苏州天合生物制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商初字第0610号原告广东星昊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火炬开发区国家健康基地内健康路17号。法定代表人殷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亮,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天合生物制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龙西路328号。法定代表人仓乃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昊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合生物制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星昊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88元,由原告广东星昊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