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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方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上海俊旭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强,武逍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上海俊旭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305号原告方强,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武逍龙,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被告上海俊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强诉被告武逍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上海俊旭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