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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敏与姜龙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姜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刘敏,女,汉族。被执行人姜龙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另案转付款14319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1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丛东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