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邰玉才与王福平、吴世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玉才,王福平,吴世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邰玉才,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张生武,男,临江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福平,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吴世兰,女,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邰玉才诉被告王福平、吴世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立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邰玉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生武到庭参见了诉讼,被告王福平、吴世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邰玉才诉称:原告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地9.5亩(原孙明信土地台账9.5亩),至今已不足9.5亩,经测量少0.9亩耕地,原因是王福平和吴世兰,在2001年开始,多年来以扩种的方式,侵占了原告的承包地,致使原告的承包地逐年减少面积0.9亩。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被告王福平辩称:这块地是吴世兰家的,我种了两年了,吴世兰是我二舅哥家的嫂子。地是2008年开始分的,2027年到期,是30年的承包合同。这块地没承包之前也是吴世兰家的地,这块地中间有条路,道北是原告家的地,道南是我家的地,这条路大概有8米宽,这条路已经存在50多年了,原告起诉说我方侵占他的地是不存在的,我方是四社的地,他们是五社的地,原告后期也是种别人的地,他在地上种树大概10多年。关于吴士兰和邰玉才家的地的事情,四道沟政府处理过,处理结果不清楚。为了留出回牛地,一般实际的面积比承包面积多处一分两分。被告吴世兰辩称:我根本就没侵占原告家的地,我们两家的地之间有一条路,我家根本不可能侵占原告家的地。经审理查明:原告邰玉才与本村村民肖世亮、邰玉胜互换土地,现原告所耕种的地块与被告吴世兰所耕种的地块有一路之隔,该路已经形成多年;被告吴世兰所耕种的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为其丈夫唐明德,现已去世;被告王福平现代为耕种吴世兰家所承包的土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由原告提供的证明、关于三合城村村民邰玉才土地纠纷处理过程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邰玉才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侵占了其土地使用权;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费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邰玉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立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茂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