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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滕超与范启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超,范启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66号原告滕超。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许莎莎。被告范启能。本院在审理原告滕超诉被告范启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滕超负担。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洪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