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滕超与范启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超,范启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66号原告滕超。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许莎莎。被告范启能。本院在审理原告滕超诉被告范启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滕超负担。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洪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