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虎商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薛川与苏州银球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川,苏州银球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商初字第1396号原告薛川,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静华,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银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御风路3号1幢108室。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川与被告苏州银球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川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其与被告经过庭外和解,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庭外和解使双方之间的纠纷得以解决,原告为此而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薛川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谈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