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车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车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307号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花卉园东路13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7049-3。法定代表人李钟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鹃,公司员工。被告车民,男,汉族,1957年9月5日生,住重庆市万盛区。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车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车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由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