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4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40028号原告马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罗娟、李东,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晓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