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甪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许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甪民初字第376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贾文峰,江苏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延志。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王云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