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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04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金伟东与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卫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伟东,秦卫良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4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坊南路217号。法定代表人魏德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贵昌,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亚宇,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伟东。委托代理人张裕有,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秦卫良。上诉人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0元,减半收取为5925元,由上诉人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源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