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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林科所等与广西凯林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426-1号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住所地:扶绥县东门镇。企业法人:苏勇,场长。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林科所,住所地:扶绥县东门镇。负责人:沈云。被告广西凯林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2203号房。法定代表人:廖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林科所诉被告广西凯林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林科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凯林林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29470元的财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林科所自愿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29470元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林科所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林科所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29470元(详见查封清单)。2、查封被告广西凯林林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2947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麦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