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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唐荣贵与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荣贵,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40号原告:唐荣贵,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包工头,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计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绍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荣贵诉被告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荣贵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唐荣贵撤回对被告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荣贵负担。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孔晓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