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10-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雪华冶金化工成套设备厂与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雪华冶金化工成套设备厂;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22-2号原告无锡市雪华冶金化工成套设备厂,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联合路37号。负责人朱初庆。委托代理人董银伦,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开。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雪华冶金化工成套设备厂诉被告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雪华冶金化工成套设备厂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雪华冶金化工成套设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雪华冶金化工成套设备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736元,由原告无锡市雪华冶金化工成套设备厂负担。审判员 邵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