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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行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姜亚平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济行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姜亚平,男,1942年6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上诉人姜亚平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立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为行政机关或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本案中,上诉人姜亚平要求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公开政府信息,而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既非行政机关也非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其对于上诉人姜亚平申请公开的事项内容是否进行答复,及答复的结果是否正确,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极峰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鞠吉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