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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刑三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11-15

案件名称

刘彬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刘彬;王凤祥;张提伟;张理瑞;张亚玲;刘彬芝;刘彬;王凤祥;张提伟;张理瑞;张亚玲;刘彬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三终字第26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刘彬,男,汉族,1954年2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1984年2月9日因犯流氓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海燕,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凤祥,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2013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提伟,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2013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理瑞,男,汉族,1957年12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2013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亚玲,女,汉族,1959年11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2013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彬芝,女,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彬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凤祥、张提伟、张理瑞、张亚玲、刘彬芝犯窝藏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哈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刘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彬与被害人张某乙(男,殁年58岁)系朋友,2012年3月,张某乙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薛家屯原种场北猪队承租房屋,后刘彬与前妻孙某某也到该房居住并与张某乙分别从事饲养、贩卖狗的生意。同年9月初的一天,因张某乙掰孙某某播种的玉米被刘彬辱骂,致二人关系不睦。9月25日12时许,刘彬酒后与张某乙谈及两家关系及掰玉米等琐事时发生争吵,刘彬持尖刀刺张某乙胸、背部各一刀后逃离现场,张某乙因胸背部被刺致左肺、左肾及胃损伤失血当场死亡。2012年9月26日,在明知被告人刘彬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刘彬芝给刘彬现金2000元并支付租车费800元,被告人王凤祥找到被告人张提伟,二人共同将刘彬送到黑龙江省克东县玉岗镇新富村张提伟的父母被告人张理瑞、张亚玲家中,张理瑞、张亚玲将刘彬留在自己家中藏匿。刘彬、张理瑞、张亚玲、王凤祥、张提伟于2012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10日,刘彬芝到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投案。被告人刘彬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某、张某某、张某甲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12337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91940元;丧葬费2039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张某乙在薛家屯原种场租的房子那养狗,当时我家也租房,因为张某乙一个人养狗害怕,他就让我们也搬过去一起住,互相有个照顾,三月末我们搬过去。张某乙租的房子有块地,5月份左右我们和张某乙共同种这块地,但他没时间都是我种,他找人犁了几陇地我种了点苞米。出事前半个月,我和刘彬放狗发现张某乙在地里,他说掰点苞米喂鸭子。我说苞米等熟了打点苞米面,你掰旁边地的。他说我就掰这苞米。刘彬说掰就掰吧,我们就走了。9月25日9点多,因为张某乙姑娘生小孩,我就去了医院,就剩张某乙和刘彬。当天下午6点左右我回来,看见门口躺个人,我上前看是张某乙,身上都是血,我喊刘彬快出来看张某乙咋地了,我进屋拿手电找一圈刘彬不在,我到邻居宛某家,他出来摸了摸说人已经死了。我就给我儿子和张某乙女婿王某甲打电话,后来他们来到现场,王某甲报案了。2、证人宛某的证言证实:9月25日晚七八点钟,邻居刘彬媳妇敲我家大门,问我你大哥在没在你家。我说没有。她说老张在地上躺着呢,他俩打仗了还是咋地。我说不知道,我和她去现场看见张某乙在地上躺着,旁边有一摊血,我用手试试张某乙鼻子,没试出来有没有呼吸,我碰张某乙胳膊发现硬了,我叫刘彬媳妇进屋,告诉她张某乙死了,让她报案,刘彬媳妇说先给王某某打电话,我打的电话,一会王某某来了,他给张某乙的儿子和姑爷找来,张某乙的姑爷报的案。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9月25日晚七八点钟,宛某给我打电话说你快来吧,老张在地上躺着呢。宛某又让刘彬媳妇接电话,她说你快点来。我一看真出事了,我去了现场发现张某乙已经死了。我给刘彬儿子小军打电话说你和某甲回来。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9月25日早上我爱人张某丙生小孩,10点左右孙某某到的妇产医院,16点42分左右,刘彬给我打电话问问孩子的事并问孙某某走没走,我就把电话交给孙某某了,18点左右,孙某某自己回家了。19时左右我在妇产医院,王某某给刘彬儿子刘某某打电话,然后让我接电话,王某某在电话说让我回薛家屯原种场家里,我问什么事他不说,我让刘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打通后我接的我问他什么事,他说你快回来,打车回来。这时候孙某某接电话说你老丈人(张某乙)和你叔(刘彬)打起来了,你老丈人在地上躺着都僵硬了好像不行了。我听后和我妹夫、刘某某开车回的家,到家门口看见我老丈人在大门口躺着已经没气了,我进屋看见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跟我说,咋办呀,又跟刘某某说赶紧让你父亲回来偿命吧,随后我就挂的1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王某甲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6、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家租的房子和地,因为我照顾我姑娘没时间管理,种下地之后,由他们料理,种子都是我们买的。在出事前我爱人张某乙和我说过一件事,就是有一天我爱人去地里掰了几穗苞米,被刘彬看见了,说刘彬就像骂三孙子似的把张某乙骂了,我说算了这点事,房子都是咱们租的,计较这点干啥。这事就过去了。7、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薛家屯原种场北猪队李某某出租房门前村路上。出租房为一大院,北侧为一栋平房,入室为方厅,顺东墙距南墙0.4米有一长条沙发,沙发前0.3x0.2米范围内有一处滴落血迹。大院门前为村路,村路距北侧大院门6米处有一头东足西仰卧状的男性尸体,尸体南侧0.3米处地面上有0.6x0.3米血泊。8、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某乙左胸部正中线向左4厘米,第2肋有斜行创口,深达胸腔;背部平第2腰椎向左6厘米有斜行创口,深达腹腔。胸背部两处创口长3.5厘米,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一端钝另一端锐,创道长8厘米,创内左肺、左肾、大网膜、胃损伤,根据损伤形态与特征系单刃刺器形成,致伤工具刃宽在3.5厘米左右,刃长在8厘米以上。双手皮肤划伤为锐器伤,上述致伤工具可以形成系生前抵抗伤。鉴定意见:死者张某乙系生前胸背部被刺致左肺和左肾及胃损伤失血死亡。9、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经15个STR分型,支持现场尸体旁血迹及现场沙发前地面上的血迹均为张某乙的血迹。10、公安机关制作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报案,刘彬、王凤祥、张提伟、张理瑞、张亚玲被抓获及刘彬芝投案的经过。1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83)刑上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84年2月9日,刘彬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相关诉讼材料。13、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张某乙及被告人刘彬、王凤祥、张提伟、张理瑞、张亚玲、刘彬芝的身份情况。14、被告人刘彬的供述证实:张某乙是我朋友,我俩一起租平房养狗。20多天前,张某乙在我种的苞米地掰苞米我俩吵起来,我俩从那起就不说话。9月25日12点左右,我和张某乙在一起喝酒,当天他姑娘生孩子,我媳妇去医院看他姑娘,我和张某乙说你看你姑娘生孩子我们家人都过去了,他们都处的挺混合,咱俩唠唠和好吧。张某乙说我不他妈和你唠,你是啥啊我跟你唠。我俩就骂了半天,他说我家有的是钱我拿钱买你命。我说你吹牛,你拿钱买谁命啊。他说你等着,一会我买你命。边说边往外走,我特别生气,顺手从电视柜拿出平时杀狗用的刀冲着张某乙后腰捅了一刀,他走到门外,一手捂着腰一手指着我说你等着一会我要你命。我追上去又刺了他前胸一刀,张某乙一下子就倒地上了,我拎着刀跑了,在道上把刀扔了。我打车去万宝镇我媳妇外甥王凤祥家,第二天中午王凤祥和他姑爷回家了,王凤祥对我说听说你把人打坏了,我姑爷家离这挺远,你过去躲躲听听风吧,一会儿我打出租车给你拉过去。下午4点多,我和他俩打辆黑色捷达车,过一会我妹妹刘彬芝来了,对我说你把人打啥样呀,不行你投案吧,我说我也不知道,王凤祥说先躲躲再说吧,我问我妹妹有没有钱,她给我拿了2000元钱,给我付了800元打车钱。当晚王凤祥和他姑爷送我到了克东县新富村王凤祥姑爷的父母家,老头姓张,我和他们说把人打坏了,人死不死也不知道。我到克东后第二天王凤祥给我打电话说人死了。15、被告人王凤祥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26日上午,我姨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姨夫刘彬把人给打死了,你来把我家的狗拉几只吧。张提伟当时问我怎么了,我告诉他刘彬把人打死了。后来我又给我姨打电话,她说别来了,我家都给监控了,你姨夫把人捅死了。我回万宝自己家了,下午5点多,刘彬二姐(刘彬芝)打电话给我说刘彬来了,让我去接他,我就和我女婿张提伟去村口了。在村口看见刘彬和他二姐一起坐辆吉普车来了,让我把刘彬送到五大连池,然后去黑河,刘彬二姐说刘彬把人打死了,出去躲两天看看情况。刘彬说不去自首,死外面也不回去。我们截了辆捷达车,我和张提伟、刘彬上车,刘彬二姐给司机800元钱,我们往黑河走。路上刘彬二姐给我打电话说不能去黑河了,让我给找个地方,我和张提伟商量去克东他家呆两天,张提伟同意了,我告诉二姐说去我亲家家了。23点我们到了克东张提伟爸家了,然后我和张提伟又坐这辆车回来了。16、被告人张提伟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26日上午,我和我对象他爸王凤祥卖胡萝卜时,王凤祥接到他姨电话让去拉几条狗,我问他怎么了,他说他姨夫(刘彬)把人打死了。晚上我和王凤祥在万宝村接的刘彬,一个50多岁女的把刘彬送来的。我们找台捷达车,那女的给的司机钱,我和王凤祥、刘彬坐车开始要去黑河,后来又说不去了,问我去克东我妈家行不行,我说行,我们就把刘彬送我妈家了。我和我爸说刘彬打仗了,在这儿呆几天。17、被告人张理瑞的供述证实:9月26日晚我儿子张提伟和我亲家还有一个司机把我亲家的姨夫刘彬送来我家,我亲家和我说刘彬打仗了在你这呆几天,我说行。当时我妻子在场。刘彬说用砖头把对方头打坏了,他在我家住了二三天。18、被告人张亚玲的供述证实:9月26日晚10点多,我儿子和我亲家王凤祥把刘彬送到我家,我亲家说刘彬出点事,和别人打仗了,把人打坏了,在我家呆几天。19、被告人刘彬芝的供述证实:我来自首,9月26日10点左右,我接到刘彬儿子的电话说刘彬出事了。我到刘彬养狗的地方看见我嫂子、侄子等人在,正好有个人给我嫂子来电话,我说我哥能不能在那儿,我去看看,我嫂子把那人电话给我了。我到了万宝王凤祥家看见刘彬,我和他说张某乙死了,刘彬当时听到这个消息很震惊,我劝他投案,刘彬说去五大连池看我叔并向我要了2000元钱和800元车钱,他们就走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彬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凤祥、张提伟、张理瑞、张亚玲、刘彬芝明知他人犯罪,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刘彬实施故意杀人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对刘彬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曾犯有前科,应对其限制减刑。王凤祥、张提伟、张理瑞、张亚玲、刘彬芝窝藏他人,犯罪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王凤祥、张提伟、张理瑞、张亚玲均能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鉴于刘彬芝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刘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彬限制减刑;被告人王凤祥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张提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理瑞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亚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彬芝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刘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412337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凤祥、张提伟、张理瑞、张亚玲、刘彬芝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服判,不上诉。被告人刘彬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本案系邻里之间琐事引发,刘彬能够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彬因琐事持械致被害人张某乙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凤祥、张提伟、张理瑞、张亚玲、刘彬芝明知刘彬犯罪,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均均已构成窝藏罪。刘彬杀人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素有前科,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刘彬能够如实供认犯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刘彬犯罪事实和情节,应对其限制减刑。刘彬和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王凤祥、张提伟、张理瑞、张亚玲、刘彬芝的窝藏犯罪亦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刘彬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吕树起代理审判员  郭 宁代理审判员  乔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