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肖广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冯友芝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肖广其,冯友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洪达,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广其,农民。原审被告冯友芝,农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刘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上诉费催缴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卫国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顾城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