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万峰与福建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峰,福建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500号原告万峰,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福建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峰诉被告福建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林小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芳彬 更多数据: